管理文件
我们的治理文件
由于社区委员会由《洛杉矶市宪章》设立,其须遵守联邦、州及地方各级政府针对其他市政部门和政府实体制定的诸多法律法规。每个社区委员会还拥有自身章程及常设(即程序性)规则。此外,社区委员会必须遵守防止职场暴力、性骚扰及歧视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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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所有社区委员会的法律包括以下内容:
《美国残疾人法案》 ——一项旨在保护残疾人权利的联邦法律。《美国残疾人法案》第二章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机构的运作。
布朗法案 ——《拉尔夫·M·布朗法案》是一项州法律,要求政府机构举行公开会议,并适用于社区理事会会议。
利益冲突法律 ——各州及城市制定的法律,旨在确保政府官员不受自身财务利益影响而产生偏见,从而能够公正行事。
洛杉矶市宪章 ——1999年,《市宪章》确立了社区理事会制度及社区赋权部,该部门支持社区理事会"促进更多公民参与政府事务,使政府更有效地响应地方需求……"(宪章第900条)。
全市社区理事会体系规划 ——本计划详细阐述了社区理事会系统的运作机制。
公共记录法 ——一项保障公众获取政府记录的州法律。社区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时限要求,及时回应《公共记录法》(PRA)的申请请求。
各地还颁布了各种地方条例,以建立社区理事会制度。
第172728号条例 ——根据《市宪章》通过后设立社区赋权部。
第176704号条例 (2005年7月17日)——制定实施全市社区理事会体系规划的具体条例。
第173184号条例 (2000年4月14日)——设立社区赋权基金部。
第175937号条例 (2004年4月20日)——将社区委员会办公及会议场所的租赁管理职责从总务局移交至社区赋权局,从而简化了社区委员会场地获取流程。
第176477号条例 (2005年3月28日)——豁免社区委员会制定利益冲突守则及提交700号表格财务披露声明的义务。
第183487号条例 (2015年5月3日)——社区理事会申诉
第186760号条例 (2020年10月16日)——统一最低投票年龄、统一最低董事会成员年龄,并为社区委员会增设可选青年席位。
第186761号条例 (2020年10月16日)——关于社区委员会中社区利益相关方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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